北京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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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约》,又名《中日北京专条》、《台湾事件专约》或《台事北京专约》,是1874年10月日本与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条约规定:清朝承认“台湾‘生番’曾对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军出兵是“保民义举”;中國給予難民撫卹银十万兩,購買日軍修築之房舍道路,銀四十萬兩。(而非賠償兵費);日军撤出台湾。 後來日本政府聲稱,清政府在北京專約中,已經承認琉球是日本屬土,琉球人是日本屬民。清政府則指,琉球乃中國屬國,北京專約所指之「民」,只是1873年漂流到台灣被生番殺害的小田縣(即今岡山縣)民,不包括1871年被殺害的琉球漂民。 [编辑] 專約條文互換條約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帷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 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 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 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作罷論。至於該處生蕃,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准給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准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编辑] 參考梁伯華《近代中國外交的巨變》。香港﹕商務,1990年。 註﹕梁書中第70頁指小田縣前稱深津縣,後隸屬岡田縣。惟現今日本並無岡田縣。 根據「日本歷史沿革之中四國地區」[[1]],各縣均已合併為岡山縣。特此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