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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一般稱作吸煙條例或禁煙條例,是香港限制吸煙行為的法律依據。條例於1982年訂立,並陸續修訂,2006年香港立法會通過大幅擴大禁煙範圍,在餐廳、酒吧、公園、扶手電梯以至室內公共地方等,均會作不同程度的禁煙[1]。新禁煙令於2007年1月1日零時開始實施。
[编辑] 禁止吸煙區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吸煙或攜帶燃著的香煙、雪茄或煙斗,違例者最高可罰款港幣$5,000
- 電影院
- 劇院
- 音樂廳
- 公共升降機
- 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巴士,鐵路,纜車,小巴,的士,旅遊巴士,渡輪等)
- 機場客運大樓
- 購物商場(包括走廊、後樓梯、洗手間、店舖、升降機、百貨公司等)
- 百貨公司
- 超級市場
- 銀行
- 遊戲機中心
[编辑] 室內地方
- 室內工作間(包括工作,用膳及休息所使用的地方)
- 室內公共地方(如:洗手間,電話亭,行人隧道,停車場,會所,大廈內的升降機大堂,走火樓梯的室內範圍等)
- 食肆(如:酒樓、快餐店、茶餐廳等)
- 卡拉OK
- 街市(不論是公營或私營,或是由公營或私營部門或由私人機構管理)
- 店舖
- 安老院
- 共用宿舍(指由僱主向不少於2名或以上僱員或向該等僱員及其家屬提供的居所)
- 下列室內地方可申請暫緩禁煙規定至2009年6月30日]][2](暫緩禁煙的場所必須18歲或以上才可進入)
- 酒吧
- 浴室
- 夜總會
- 按摩院
- 會所內的麻將房
- 麻將天九耍樂場所
[编辑] 室內及室外地方
- 運動場
- 體育館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休憩處及兒童遊樂場(指定吸煙區或不禁煙場地除外)
- 香港大球場及旺角大球場
- 泳灘
- 扶手電梯
- 幼兒中心
- 學校
- 大學及專上學院
- 醫院
- 香港濕地公園
[编辑] 其他
- 公共交通工具或上述禁煙區的負責人必須於有關禁煙區域張貼足夠數量的清晰禁煙標誌,以提醒市民上述有關公共場所為禁止吸煙區
- 任何人如違反有關禁煙區吸煙被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不遵從要求或提供虛假或誤導他人的姓名或地址,最高可罰款港幣$10,000
- 任何人如根據上述條款被要求離開或被逐出禁止吸煙區,均無權要求獲退還為進入有關禁煙區所繳付的入場費、費用或款項
[编辑] 參考
- ↑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香港律政署雙語法律系統
- ↑ (繁體中文 - 香港) 合資格場所名單
[编辑] 外部連結
立法會《2005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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