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第九條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的三大原則之一的和平主義,成為日本國憲法第二章主要內容,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稱為:和平憲法。
[编辑] 条文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自人民网文献资料,校对根据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 御署名原本 日本国宪法 影印件) [编辑] 英文1.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oce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编辑] GHQ草案Chapter II Renunciation of War
[编辑] 第九條解釋問題1.第九條中戰爭的定義,[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為了達成前述目的],暗含耐人尋味的文字。關於交戰權的定義,請參照日本憲法戰爭放棄。 [编辑] 第九條的主旨全部憲法的條文主要為 1.否決非自行防衛的戰爭行為 2.否決一切的戰爭行為和戰力 3.保有在防禦範圍的戰力 4.不承認集體防衛 [编辑] 戰爭的定義根據國際法。國家發佈宣戰佈告,戰爭既開始。 [编辑] 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编辑] 戰力的定義為了達到和平憲法第九條的目的,只能保持基本自行防衛的基本武器。 有人提出自衛隊隊員不屬於戰鬥人員,萬一戰爭開打是無法受到國際法保障的。 [编辑] 日本政府解釋第九條當時日本政府制定此憲法,是連自行防衛的權利都放棄。但隨著韓戰的爆發,日本再度重新武裝。根據憲法,侵略戰爭是被禁止的,只能維持自行防衛,因此必須維持最小的防衛能力。聯合國不承認的集體防衛,在日本也是不被允許的。 [编辑] 参考文献人民网文献资料日本国宪法 http://japan.people.com.cn/2001/03/14/riben20010314_3036.html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 天皇署名宪法原文 http://jpimg.digital.archives.go.jp/kouseisai/category/document/goshomeigenpon.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