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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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19人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頒行。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在律条的后面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的完美结合,使得汉代开始的“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后世对其的通称。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唐高宗时下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刑部尚書唐臨、大理卿段寶玄、尚書右丞劉燕客、御史中丞賈敏行等人,“廣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等12篇,502條。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称《永徽律疏》。其后有唐一代在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如:《宋会要》、《大明律》、《大清律例》等产生了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