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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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國其中一所最高法院,亦是英國海外領地、皇家屬地和部份獨立英聯邦國家的最高法院。雖然人們常常說要上訴到樞密院(Privy Council),但實則是上訴至身在樞密院的女皇陛下(Her Majesty in Council),再由女皇向司法委員會徵詢「意見」。至於對英聯邦共和國而言,上訴案件則直接由司法委員會處理。就汶萊而言,上訴案件則會送到蘇丹,再由司法委員會向蘇丹提供「意見」。在以前,司法委員會只會提交一份意見,但自1960年代開始,委員會內若有其他異議也可以提出。 由於英國的司法制度沒有一個單一的全國性最高法院,所以其法制是異於其他國家的。大抵而言,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某些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但上議院卻對其餘大部份的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至於在蘇格蘭,其高等法院對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但民事案件方面,上議院對絕大多數的案件有終審權,但有關於蘇格蘭自治的案件終審權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有。 香港在主權移交中國之前亦以它為最高的上訴法院,在主權移交後則改為於本地成立的香港終審法院。
[编辑] 本土司法權樞密院對以下的本土事務享有司法權:
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委員會的權力轉移權將在法案落實後轉移到新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另一方面,政府可(透過女皇)提交任何爭議到委員會,以撰寫報告。雖然這對本土司法權構成限制,但卻無礙於委員會之判例法獨立於英國普通法以外的地位。因此,委員會在英聯邦國家就像一所特別的本土法院,在英聯邦的司法架構中有效地就上訴案件執行其司法權。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與在樞密院的女皇陛下於1833年取代了代表法院,成為英國國教會的終審法院。除有關教義、儀式和典禮的爭執之上訴由教會訴訟保留法庭(Court for Ecclesiastical Causes Reserved)受理外,委員會也會受理來自坎特伯里的大法庭,與約克的大法官法院的上訴。根據《1840年教會紀律法案》和《1876年上訴司法權法案》,所有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資格成為司法委員會的成員。 [编辑] 海外司法權委員會能夠對27個地區(當中包括14個獨立國家)的上訴案件行使司法權:
[编辑] 成員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除現任大法官以外,所有委員會成員之法定退休年齡為75歲。 常任上訴法官負責執行上議院和樞密院的司法職能,而其性質是全職的,所以司法委員會的工作亦主要由他們負責。相反,海外法官要處理其所屬國家的案件,因此不能常常兼顧上告至委員會的案件,而通常海外法官所屬的國家有案件上告至委員會,海外法官才會聽審。 [编辑] 海外司法權的衰減最初,所有的英聯邦王國及它們的屬土都有權上訴至樞密院。而這些國家即使獨立或成為共和國以後,都能夠透過與英王訂立條約,保留樞密院對該地所擁有的司法權。然而,久而久之,不少成員國均開始認為樞密院的價值觀往往與成員國不同,更對完整的司法主權構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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