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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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蘇格蘭的行政機關蘇格蘭行政院是由1997年權力放下公民投票後,英國國會通過《1998年蘇格蘭法》(Scotland Act 1998)時實現。蘇格蘭行政院成立於1999年,隨著蘇格蘭議會第一次選舉而產生成立;並為蘇格蘭議會的行政機關。 蘇格蘭行政院負責全部《1998年蘇格蘭法》中非明確的政府事務,包括蘇格蘭境內教育、國民健康服務、司法、鄉郊、運輸等事務;其餘事務(保留權力)仍歸屬於英國國會。蘇格蘭行政院在2005至2006年度擁有超過270億英磅預算,並將在2007至2008年度升至超過300億英磅 [1]。 與英國的西敏宮形式政府一樣,蘇格蘭的立法及行政機構並無分界。大多數蘇格蘭行政院的內閣大臣是由蘇格蘭議會選出,每位內閣大臣(除了兩位大臣外)並兼是蘇格蘭議員(MSP);此作法令要求議會通過法案的機會大增。 蘇格蘭行政院由首席大臣領導,其擔任者是由蘇格蘭議會選出,並由英國君主委任。然後,蘇格蘭首席大臣向蘇格蘭議會,提名眾內閣大臣及次官(junior ministers)。 蘇格蘭行政院屬下管核共十七個英國政府問責的行政機構。 [编辑] 蘇格蘭的問責高官及內閣蘇格蘭內閣正常地在議會辦公年度期間,每星期三早上開會;地點於蘇格蘭首席大臣官府——位於夏洛特廣場(Charlotte Square)的布特大廈(Bute House)。內閣雖然不包含兩位法律政策專員,但他們仍須經常出席內閣會議[2]。現時蘇格蘭內閣有四個委員會,及三個解救委員組(delivery groups)。 蘇格蘭內閣由設址於聖安德魯大廈的內閣辦事處協助。 現屆蘇格蘭行政院是由蘇格蘭工黨及蘇格蘭自由民主黨所組成的聯合政府所掌控。 2006年12月時的蘇格蘭的問責高官,表列於下:
內閣大臣需要遵守《蘇格蘭內閣守則》(Scottish Ministerial Code)。 [编辑] 為蘇格蘭效力的公務員團隊根據2006年報告指出,為蘇格蘭效力的公務員人數共15,263名[3]。公務員的派任屬於英國國會的保留權力(Reserved matter),而沒下放給蘇格蘭國會。因此,在蘇格蘭行政院工作的公務員皆需遵守英國公務員(British Civil Service)的一切守則及規範,但也在同時需效忠於獲得下放權力的單位(也就是蘇格蘭)而非英國[4]。 除了上述在蘇格蘭行政體系下工作的英國公務員之外,蘇格蘭境內也存在直接向英國政府負責而不受蘇格蘭行政院管轄的公務員。例如,由英國國防部所下轄的公務員就屬於這範疇。 [编辑] 常任秘書長蘇格蘭行政院內設有一名常任秘書長(Permanent Secretary),其職責是支援首席大臣及其內閣閣員。現任的常任秘書長為約翰·艾維奇爵士(Sir John Elvidge),他是在2003年時自前任的秘書長幕爾·羅素爵士(Sir Muir Russell)手上接下現職。艾維奇是目前蘇格蘭公務體系最高階的官員,他除了領導一群專責的管理人員維持蘇格蘭行政院的運作外,本身也是蘇格蘭常任秘書辦公室(Office of the Permanent Secretary,OPS)的主管。蘇格蘭行政院常任秘書長的直屬主管,是英國行政體系下的最高首長,英國內閣辦公室的內閣秘書長(Cabinet Secretary)。 [编辑]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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