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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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組織機關,對立法院負責。除廣義的五院說法外,就狹義而言,1949年之後,遷徙至台灣的行政院亦稱為中華民國政府。(例如行政院的組織改革計畫,即稱為「中華民國政府改革工程」)而經過1992年-2004年數度修憲後,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增加,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也可為行政院(內政、財經)與總統府(國防、外交)兩機關之統稱。 1957年啟用的行政院官署場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與監察院相隔。行政院所在的建物,原為日治時代的台北市役所(市政府)所在地,目前已被列為國定古蹟。
[编辑] 沿革
1928年,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東北張學良宣布支持南京政府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同年10月8日通過任譚延闓為首任行政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經過六次修正,成為現在「八部二會」的組織架構。 行政院成立時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國民政府遷台時的行政院長是閻錫山,遷台後首位被新任命的行政院長是陳誠,現任行政院長為張俊雄。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示副總統不應兼任行政院長,所以在戒嚴時代,副總統陳誠,嚴家淦曾兼任行政院長。而連戰則以行政院長身份當選副總統。引來憲政爭議。司法院的釋憲文中,指“憲法並未禁止”。 行政院長為憲法上最高行政首長,曾當過軍人最高職位參謀總長而出任行政院長有陳誠、郝柏村。 民進黨執政期間,幾乎所有行政院長也曾出任立法委員,除了軍人出身的唐飛及省議員與宜蘭縣長出身的游錫堃。 1949年,遷台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行政院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 總統府現址)為辦公地址,於是確定中華民國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此共署情形直至1957年後行政院搬出為止。 [编辑]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依照該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主計處及新聞局。依照該法第六條:「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之規定,行政院設有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照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编辑] 部[编辑] 會[编辑] 署[编辑] 委員會
[编辑] 局、處及內部機關[编辑] 獨立機關[编辑] 行政院會議行政院設院長一人;中國民主社會黨(民社黨)籍知名學者張君勱起草1947年憲法時,設計偏向內閣制,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政令以行政院長副署為條件,近似內閣總理。由於國共內戰,蔣介石實行動員戡亂,憲法增設臨時條款賦予總統大權,國民政府遷台後蔣介石長期擔任總統,憲法原始設計無法施行。僅有蔣經國擔任院長時,政府體制一度形同內閣制。中華民國在台灣實行總統直選前後數次修憲,行政院長副署權被取消,行政院長任命亦改為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台灣學界認為現制的行政院長近似「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部分人士則認為行政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 行政院下設院長、副院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與八部二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名義上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至於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台北市長、高雄市長等,雖應列席「行政院會議」,但並沒有表決權。 [编辑] 未來行政院組織調整自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台之後,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就長期維持8部2會的建制;但進入1990年代之後,因應政務的需求,行政院的屬下機關開始大量成立,但行政院的所屬部會開始龐大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故於1990年末期,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政府改革工程」,而立法院於2004年6月13日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組織調整的基準法源。 行政院原計畫依據該法,於2006年1月1日起,將其屬下的中央政府部門調整為十三部、四會和五獨立機關,但由於立法院未能通過配套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目前該計畫已經停擺。
[编辑] 歷任行政院長[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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