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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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解除婚約是在配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法律的角度來看,「離婚」與「無效婚姻」相對:後者指一段婚姻被宣告為無效,通常都不附帶後果。但一對夫婦在離婚以後,都要面對各種問題,例如:贍養費、孩子的撫養權或監護權,以及夫婦間在財產上的分配。 离婚亦有与死去的配偶离婚的先例,但現代社會已沒有這種需要。 在不同的社会和民族中,离婚的原因和难度也各不相同。在肯尼亚的古希人中,不育或阳萎是离婚的理由。而在一些印第安人中,比如雅甘人,如果人们认为丈夫残忍或者无法抚养家庭,那么离婚是被视为公正的。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规范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编辑] 台灣在臺灣,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五節規範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之一方,有特定異常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九百八十三條不得與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後,亦適用之。 [编辑] 參看[编辑] 外部連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