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
韩愈(768年—824年,唐代宗大曆三年至穆宗長慶四年,年五十七),字退之,中國河南河陽(今河南孟州)人,郡望昌黎(今属河北,一说辽宁义县),自稱昌黎韓愈,世稱韓昌黎;晚年任吏部侍郎,又称韩吏部。卒谥文,世称韩文公。唐代文学家,与柳宗元是当时古文运动的倡导者。苏轼称赞他“文起八代之衰”(八代:东汉,魏,晋,宋,齐,梁,陈,隋)。散文,诗,均有名。著作有《昌黎先生集》。 〔〕
[编辑] 生平據說,韓愈是韓國貴族之後。 韓愈出生未幾,母親過世,三歲喪父,受大哥韓會(即十二郎韓老成之父)撫育,隨兄長為官轉徙京師、韶州等地。後韓會病逝韶州,隨嫂鄭氏護喪返回河陽。後又避難宣城,與侄韓老成,同由鄭氏撫養成人,情逾手足。 韓愈七歲開始讀書,十三歲能寫文章,自言“前古之興亡,未嘗不經於心也,當世之得失,未嘗不留於意也”(《與鳳翔邢尚書書》)。貞元二年(786年)赴長安應試,無門第資蔭,三試不第。贞元八年(792年)始中进士。應吏部試,又三次不中。貞元十一年(795年),三次上書宰相,希得薦舉。 貞元十二年(796年),汴州宣武軍亂,隨宣武軍節度使董晉赴任,擔任觀察推官。期間與孟郊相識交游,李翱、張籍入其門下。董晉卒,改任武寧節度使張建封屬下節度推官。張建封死,遷居洛陽。 貞元十七年(801年),任國子監四門博士,貞元十九年(803年)任监察御史,因關中旱災,上《御史台上論天旱人饑狀》,糾彈國戚京兆尹李實,遂贬阳山令,深受百姓愛戴,百姓甚以「韓」字,為兒取名。這一年侄子韓老成去世,寫《祭十二郎文》。元和六年(811年)任國子博士,作〈進學解〉,受裴度賞識,擢為禮部郎中。815年隨裴度徵淮西,因攻擢任刑部侍郎,並作〈平淮西碑〉。 任刑部侍郎时,唐憲宗元和十四年(819年)正月,皇帝將佛骨迎入了宮中供養三日,舉國若狂,甚有百性燒指灼背者。因谏阻唐宪宗迎佛骨,作《諫迎佛骨表》說明“唯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前後三度捨身施佛,宗廟之祭,不牲宰,晝日一食,止於菜果,其後竟為侯景所逼,餓死台城,國亦尋滅。事佛求福,乃更得禍。由此觀之,佛不足信,亦可知矣。”憲宗聞之大怒,將處以極刑,裴度、崔群力救道:「愈言訐牾,罪之誠宜。然非內懷至忠,安能及此。願少寬假,以求諫爭。」乃贬为潮州刺史。
往潮州路上,來到了藍關時,大雪紛豭,韓愈見到姪兒韓湘(傳說韓湘就是八仙之一的韓湘子)。不禁再三嗟歎道:「吾為汝成此詩。」詩吟:「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貶潮州路八千;願為聖明除弊事,肯將衰朽惜殘年!雲横秦嶺家何在?雪擁藍關馬不前;知汝此來應有意,好收吾骨瘴江邊。」後來在潮州又寫〈祭鱷魚文〉,往河裏扔了一豬一羊,據聞鱷魚就此絕跡。事實上,後來宰相李德裕、宋朝陳堯佐在潮州時,看見鱷魚仍在。韓愈於潮州興學、又藉以工抵債釋放奴婢。韓愈卒後,當地乃建韓文公廟供奉。潮州任內,韓愈上書謝恩,改任袁州。 唐穆宗即位後,奉旨回京,歷任國子監祭酒、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等職,是人稱其為「韓吏部」。五十七歲病卒,宋朝元豐年間追封為「昌黎伯」。 韓愈善寫墓誌銘。韓愈文名日盛,達官貴人常求其為先人撰墓誌銘,潤筆甚高,韓愈亦來者不拒。曾收得“絹五百匹”,相當於四百貫錢,而時韓愈一個月的薪水只有二十五貫錢,當官反成副業。部分“諛墓”之作,在當時頗受譏斥。其友劉叉甚覺眼紅,取其黃金數斤而去,云:「此諛墓中人得耳,不若與劉君為壽。」 韓愈晚年養了一群公雞,在給公雞的飼料裏拌了硫磺,餵上一千天,韓愈就吃公雞[1]。韓愈以“道統”自命,三十六歲時已經“而視茫茫,而發蒼蒼,而齒牙動搖”(〈祭十二郎文〉),晚年有“落齒”詩:“去年落一牙,今年落一牙。俄然去六七,落勢殊末已”。後來在長安城南興建過豪宅,也有絳桃、柳枝等妓,能歌善舞[2]。長慶四年(824年)敬宗即位,同年十二月韓愈因病去世,年五十七。韓愈去世後,〈韓文公墓誌銘〉是由其生前指定的高徒皇甫湜撰寫,李翱令作行狀。 现在孟州市西虢乡韩庄(传为韩愈老家)修建有韩文公墓。 [编辑] 文學成就韓愈長於詩文,力斥當時駢文,提倡古文,與柳宗元並稱「韓柳」,推展唐代古文運動。其文章以排斥佛老,闡明儒家之道為宗旨,長於議論,〈師說〉、〈原性〉、〈原道〉、〈諫迎佛骨表〉、〈進學解〉、〈送窮文〉,備受傳誦。 [编辑] 文學主張力主「文以載道」,自云:「己之道,乃夫子、孟軻、揚雄所傳之道」。於〈原道〉一文,更確立儒家道統譜系,以承繼者自任。攘斥佛老,擯除諸子百家之說。 [编辑] 評價
[编辑] 韩愈名句
[编辑] 誹韓案1976年10月,台灣郭壽華先生在《潮州文獻》雜誌上寫了一篇〈韓愈蘇東坡給潮州後人的觀感〉,說韓愈先生:「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风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上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後誤信方士硫磺鉛下補劑,離開潮州不久,果卒於硫磺中毒。」,因為他煉服的丹砂,唐代人相信能夠治療性病。韓愈的後代還告到法庭,結果法官楊仁壽、薛爾毅判決韓氏後代勝訴。 後來薩孟武、高陽、林芝、淼森、楊子、羅龍治、張玉法、謝浩、王鼎鈞、丹扉、楊崇森、彭國棟、陸以正、莊練、沈雲龍、史銘、錢穆等人紛紛引經據典,非把事情弄明白不可。最後只有錢穆努力維護這個判決。高陽說:「誹韓案確實是名副其實的文字獄,所不同者,判罰金與族誅而已。」;此外,柏楊也為文「妙判‧妙文」批判在1977年9月16日於聯合報第3版上為文支持該判決的二位法官薛爾毅及楊仁壽。 若從法學的觀點探討,有法律學者認為此判決已逾越相關法條所定之範圍,有所不當。 中華民國刑法第312第2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34第5項:「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從刑事訴訟法第234第5項對於「旁系血親」或「姻親」之告訴權,設有親等之限制可知,此罪的告訴權人在法理上並非「無範圍的限制」。雖然該項中對於「直系血親」漏未規定其範圍,但並不代表韓愈幾百代後的子子孫孫都擁有告訴權。參考有相同法律規定的德國刑法,該國法條對於該罪直系血親告訴權人的範圍即設有「死者之父母子女始有告訴權」的限制,其立法理由在於若超過一定血緣上的距離,以刑罰的手段懲罰「毀謗死人罪」的行為人已不符比例原則,且有害言論及學術自由,故設親等之限制。 可惜當年審理此案的法官並未察覺此點,誠屬憾事。不過,有趣的是,多年後在書中介紹此德國立法例的上述學者,據說就是當年寫此判決的法官,該案也算是在法官後來的自省之中平反了。 [编辑] 注釋
|


